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6月正式开始实施,该法增加了有限合伙的内容,这必将对我国的投融资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该法规定,合伙企业只是由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此种体制业已被实践证明在利益分配、管理激励、风险控制和税收处理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由于有限合伙体制的特点与优势,当行业外资金进入专业领域,这种体制模式常常成为首要的选择。
近年来,随着社会投资电影的热情越来越高涨,进入电影领域的行业外资金也越来越多,行业外的投资人和业内的制片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利益分配关系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如果这些关系处理不好,势必影响电影项目的运作,我们也经常在各种媒体上看到有关的报道:由于投资人和制片人的矛盾,导致电影项目夭折。
有限合伙投资模式的出现正好满足了行业外资金进入电影领域的要求,因为电影项目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投资风险性的特征,电影项目只能依靠投资人的资金和制片人的专业能力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因此,投资人与制片人通过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合作就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行业外投资人充当有限合伙人,不执行电影项目的事务,只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制片人充当普通合伙人,从事电影项目的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在好莱坞这种投融资模式已经成为普遍而十分有效的模式。(文/真石)









